郭百峡—— 关于民事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14/9/28 17:19:29 作者:郭百峡 来源:本站 浏览量:159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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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异议,就是在民事执行案件中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时,所给予的一种执行救济方法。
《民诉法》规定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后的《民诉法》相比之前提起执行异议的对象范围扩大了,修改了主体只是案外人的范围增加了当事人在内。案外人通常认为是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因执行行为而认为自己实体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排除了当事人。修改后的《民诉法》由于有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存在,事实上不仅保留了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且可以提出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权。针对执行机构实施的瑕疵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背执行程序的规定,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以期变更或撤销所作的执行行为,消除程序合法性的障碍。明确了案外人异议的提起应以书面形式,使该项制度更为正式,便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的记录工作和程序的有序进行。执行异议审查的主体由执行人员转划为人民法院,即由人民法院另外组成合议庭审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审查主体正当性的强化,必然能促使裁定结果的公正性,最终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