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持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确定工程价款,发包方出示审计部门的工程审计报告,当事人确定的工程价款与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如何确定?带着这个问题,请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认为,审计报告中的工程决算价款为准,我执怀疑态度,认为有悖于合同法,查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提出自己的意见。
1、依据法律不同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审计的工程决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审计的行政职能。
2、依据具体内容不同
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人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等。基建审计内容为竣工结算编制依据、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资产、尾工工程、结余资金、基建收人、投资包干结余、投资效益评价。
竣工结算审核,主要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册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工程造价的确认的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的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结算。
3、依据法律效力不同
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凡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
工程造价中的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工、料、机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4、目的不同
工程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奖金进行有效的控制,减少投资者滥用职权截留资金,转移资金于小金库,造成建设资金流失,实施违法行为。其职能是一种监督行为。
工程造价审核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目的的行为,是确定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民一他字第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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