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人看了一个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案例。在该案例中,由于案件当事人对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不懂,所以在该案件中其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未能被法院认可,从而使所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目的未能实现。那么,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呢?它的法律特征又有那些呢?现作如下解释: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31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负有一定的义务,是互为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协议,受扶养人享有扶养人对其生养死葬的权利,同时负有将协议中指定的自己的财产于死后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而扶养人在负有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同时,享有取得协议中约定财产的权利。
3、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只要扶养人和受扶养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遗赠扶养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要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对受扶养人应尽的义务,而受扶养人对于协议中约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以免扶养人事后得不到财产。当然遗赠扶养协议于受扶养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的效力。这只是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并不是遗赠扶养协议于受扶养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
4、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的实现具有阶段性。自遗赠扶养协议生效时起,扶养人就要履行扶养的义务,而遗赠的内容只有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才能实现。这是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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