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8/31 18:29:11 作者:杨迎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02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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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职工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某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且存在欠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为由,请求仲裁委裁决解除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经审理后作出裁决对职工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仲裁委对某职工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是由于某职工作为劳动者没有依法行使《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而导致案件的败诉。
合同解除权属私力救济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不是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单方的意思表示;二是使得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因此,形成权在通常情况下,完全是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以行使和完成的民事权利,无须借助任何公权力来实现和救济。也就是说,除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直接规定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既不需要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也不能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直接提出请求。
现对劳动者应如何解除劳动合同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有二种方式:
一、双方合意解除,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劳动者因自己的原因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期满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有法定的过错,劳动者要求解除,不需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只需劳动者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即解除。但如果发生发生纠纷,劳动者能够证明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有法定的过错而解除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有法定的情形,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告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由此可见,上述案件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所以裁决某职工败诉,是由于某职工没有依法定的程序行使自己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即没有以某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且存在欠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为由,通知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个程序,而是直接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而导致的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