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性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如何计算,支付的先后顺序在实践中并没有引起重视,一方面是绝大多数案件难以将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执行到位。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对执行逾期期间的利息不重视,申请执行人因对相关规定不清楚,未能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有效地执行逾期期间的利息有助于树立诚实信用的良好风气,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现结合执行实务就民事执行中利息的计算作简要探讨。
    一、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分类、性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如判决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此判决的利息就属于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应为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是对违反生效法律文书关于履行期限的指令二产生的实体责任。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尊严。迟延履行利息作为迟延履行的实体法律责任,应视为主债权的附随义务。
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具体公式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需要强调的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三、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支付顺序。
执行实践中,需要执行的项目一般有执行费用、诉讼费用、债务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执行费用和诉讼费用是当事人为了实现债权额外支出的费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执行费用和诉讼费用应当在第一顺序执行;债务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是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应在第二顺序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11日《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在分次履行或者执行款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应当按比例支付债务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属于惩罚性质,应在执行完毕后计算并履行,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民事执行中,应首先执行执行费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其次是债务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最后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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