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代理的是某公司,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和雇员应按照过错比例来分担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由雇主和雇员按照各自的过错来分担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正确。
二、某公司将劳务转包给个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转包行为没有过错,故不应与雇主一起承担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所涉的劳务是简单的装卸车,并不需要专业的工具和专业的技能。法律也没有规定在地面装卸车需要什么样的资质。故某公司将案涉的劳务转包给个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转包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过错,故某公司不应与雇主一起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本案应否适用民法典的问题。
本案事故虽发生在2020年7月28日,在《民法典》施行前,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三款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事故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2023年5月6日,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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