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游乐设施及场所的提供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当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时,经营者应当负有更加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责任和救助义务。案涉娱乐设施存在缺陷没有充气,属未在合理范围内对其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故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曹某(未成年人)在沅江市锐蹦蹦床馆购买门票后去玩耍,因蹦蹦床馆蹦蹦床气垫未充气导致曹某受伤,后曹某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审理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湘0981民初4号
案 由: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06月15日
原告:曹某,女,200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法定代理人:姜某,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绍怀,沅江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和解、调解等。
被告:沅江市锐蹦蹦床馆,住沅江市桔城大道城市之星三楼。
经营者:柳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伟春,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曹某与被告沅江市锐蹦蹦床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3266.22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伤残标准变化变更损失赔偿金,具体赔偿赔付费8273.4元,按照居民服务标准,误工费按照私营企业批发零售业标准每天。伤残补助费标准按城镇收入44866元计算)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3日1时许,原告到被告的沅江市锐蹦蹦床馆购买门票后便去蹦床馆处玩耍,不料,因被告的蹦蹦床气垫没有充气,导致原告在蹦蹦床上玩耍时从两米多的高处摔下至腰背部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和原告父母同时,将原告送至沅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支付了原告医疗费11000元。但原告出院后至今,被告就原告的赔偿事宜未了结。据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如前,望人民法院查明实情,对此案予以秉公判决。
被告沅江市锐蹦蹦床馆辩称,原告诉状属实,但是赔偿金额过高,原告受伤时系学生,且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光盘、曹某的病历资料、医药费发票以及曹某的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母亲从事服装生意,原告母亲因原告受伤生活母亲照顾她而误工的情况。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受伤时系未成年人,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维系自己的日常生活,不存在误工费用,因此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23日13时,原告在被告沅江市锐蹦蹦床馆购买门票后去玩耍,因被告的蹦蹦床气垫未充气导致原告受伤致残。事故发生后,被告和原告父母将原告送至沅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36天,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益阳市协同司法鉴定所和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曹某此次外伤构成十级伤残。
本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沅江市锐蹦蹦床馆作为游乐设施及场所的提供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当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时,经营者应当负有更加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责任和救助义务。本案中,因被告的娱乐设施存在缺陷没有充气,属未在合理范围内对其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故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综上,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有:
1、医疗费8560.5元,原告花费医疗费8560.5元,提供了相应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按照湖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为60元/天,原告住院治疗共计36天计算(住院36天×60元/天);
3、护理费7302元,参照鉴定意见,本院酌定原告护理期为60天,参照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为(44412元/年÷365天/年×60天=7302元);
4、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
5、交通费720元,酌情按住院天数20元/天的标准认定,计算为720元;
6、精神抚慰金5000元,参照原告伤残等级以及本次事故责任的划分,本院酌定5000元;
7、残疾赔偿金89732元,湖南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866元/年,44866元/年×20年×10%=89732元;
8、鉴定费:1200元,原告花费鉴定费1200元提供了票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合计116474元,被告按责任比例应承担原告全部损失11647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沅江市锐蹦蹦床馆赔偿原告曹某损失11647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视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0元,由被告沅江市锐蹦蹦床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立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艺群
书记员 (兼)王艺群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0207368号-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2楼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36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