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与合伙如何分别
案情简介
吕某、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决定一起合伙做生意,2018年6月8日吕某向王某转账90000元购买货物,10日向王某转账18000元用作通关费,11日、13日向王某转账20000元、15000元用做运费,共计143000元。2018年8月23日,因货物质量出现问题,老挝商家以该批次货物不符合老挝商家要求为由拒绝付款,二人为此一同前往老挝协商,但协商未果,货物至今仍存放在老挝,二人合伙生意出现亏损。生意出现亏损后袁某主张上述款项系楚某向其借款,后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143000元借款及利息。
案件审判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吕某所主张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 根据吕某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指向的资金流向,初步证明了王某已收到款项,因转账时并没有特别注明该款系借款,王某亦否认涉案的借贷关系,并辩称双方是合伙关系,王某对其抗辩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为此王某提供了2021年9月10日通话录音及2021年9月26 日王某等三人的谈话录音,录音内容使案涉款项性质是否为借款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形下,需要吕某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但吕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其主张进行补强,故综合双方的陈述、证据,法院认定吕某诉请王某偿还借款本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周青梅律师指出: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上关于举证问题的原则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某开庭前证据准备充分,通过微信截图、往返机票、证人证言、转账凭证等多种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此时吕某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主张,故而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求。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良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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