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64月至20177月,15个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本人或教唆被告人雷某、陈某等6名未成年在校学生,专以年龄幼小的在校女学生为侵害对象,以介绍女朋友为幌子,采取暴力、胁迫、酒精麻醉、金钱引诱等手段,将15名未成年被害人妇女(其中9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带至酒店、KTV、王某某驾驶的汽车内或野外荒地等处实施强奸,共计实施强奸犯罪17次,其中12次既遂,3次未遂,2次中止。

办案过程:

本案为一起强奸15名未成年女性的严重恶性案件,本案的案发系本律师代理的被害人郭某某遭受强奸后报案,卢氏县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2018613日和201875日,杨妍志律师和赵建烈律师接受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害人郭某某的代理人,参与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

接受指派后,杨妍志律师和赵建烈律师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以及家属在案件上对被告人有哪些要求,家属明确提出拒绝赔偿和解,坚决要求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本案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并提交了明确的书面代理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教唆、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其他五名被告人帮助王某某实施强奸犯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2018614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以强奸罪对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

201895日,本案在卢氏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庭。杨妍志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对证据进行了质证,由于被告人王某某不认罪,认罪态度极差,本律师针对案件细节对六名被告人均进行了几轮详细的庭审发问,最后建议法庭判决被告人犯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的代理意见。20181214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2民终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被告人雷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崔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宋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宋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件评价:

本案中无论是5名未成年被告人,还是15名被害人,均为女性,甚至有9名被害人为幼女。此案件性质及其恶劣,社会影响恶劣,给整个三门峡地区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多名被害人因遭受强奸而被迫辍学、转学,致使举家搬离县城,对其身体和心灵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本律师在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参与案件时,充分站在未成年妇女的立场,尽最大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强烈要求公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对侵害妇女的被告人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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