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撤销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按照《合同法》七十四条的规定,考量撤销权一诉能否得到支持。《合同法》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那么结合该法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需要三个法定条件,即: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主观上故意,撤销权行使要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额。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被要求撤销债权的案件。对方主诉委托人以不合理的低价签订协议损害其债权。作为被要求撤销债权的律师,从对方的主诉开始举证、辩论。首先从是否是不合理低价进行展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结合本案对方提交的欲证明委托人不合理低价的相关证据,笔者认为无法证明签订的协议中的价格系不合理的低价。其次对方主张的恶意串通、虚假签订等等主张,笔者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无有效证据进行佐证,不能成立,对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笔者的主张,驳回了对方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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