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3年1月8日8时许,被告潘某驾驶中型卸货车搭载原告的近亲属潘某高等人由某县铝矿山路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某县铝业一期矿山公路一公里350米处时,因车辆制动失效,潘某高由车上跳下,车辆失控碰到道路右侧护栏后翻下山坡,造成潘某高等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潘某高受伤后当即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4月6日,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潘某存在如下过错:1、驾驶的车辆制动不合格。2、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单方违法行为及过错引起该事故的发生,认定由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潘某高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因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二、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的交通事故作出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高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客观、准确的,对该结论予以采纳。但认为潘某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搭乘货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却仍然搭乘,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减轻被告潘某20%的民事责任,由被告潘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潘某高承担20%的民事责任。
  三、评析
  本案中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事故发生过程、现场勘查、调查情况来确认事故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过程”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该承担事故责任以及承担事故责任的大小。而民事责任是人民法院在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结果”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第一,责任认定的主体不同。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是公安交警部门,作出民事责任认定主体是人民法院。
  第二,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不同。交通事故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认定;民事责任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来认定。
  第三,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据不同。交通事故责任是主要针对事故发生当时的整个动态过程中相关人员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交通法律法规,是否对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存在过错,以此来认定相关人员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大小,强调的是事故发生的过程责任,而不是结果责任。而民事责任虽然也关注事故发生的整个动态过程,但更多强调的是事故发生的静态结果,即事故相关人员对事故结果的发生自始至终是否存在过错,以此来认定事故民事责任的分担,不仅考虑过程责任,更注重结果责任。
  第四,责任性质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由行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作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在此基础上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民事责任认定则是由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来作出,是一种司法确认行为,在此基础上制作的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性执行的效力。
  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联系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主要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必须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不能抛开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民事责任的认定。两种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是竞合的,也就是等同的;而在某些情况下是交藕的,即交通事故责任只是民事责任的一部分。总体而言,民事责任的范畴和外延大于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责任是包含交通事故责任的。
  在审判实践当中,正确区分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人民法院作出正确、合法、合理、公正的裁判,防止出现错判而导致司法不公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对普通群众尤其是事故当事人正确认识、理解和接受法院裁判结果具有很好的教育和指导意义。在现实当中,很多群众容易理解错误,将两种责任概念混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就等同于民事责任,所以可能会出现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从而引起申诉、上诉、上访甚至聚众闹事现象的发生。要解决此类问题,一方面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提高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另一方面我们的办案人员要通过热心服务、耐心解释、真心说服和悉心教导等方式来让当事人认识法律,了解法律,服从法律,最终实现息事宁人、定争止分的目的,使我们的裁判结果不仅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而且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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