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常会遇到宾馆、酒店购买大桶洗发水,然后宾馆自行分装到小包装瓶内供客人适用的情况,这种情形肯定属于违法行为,但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有不同的看法。一般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第一,当事人分装行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进行处罚,如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当事人分装行为涉嫌擅自配制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进行处罚,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因法律法规对分装行为无明确违法认定依据,按照其分装行为造成小包装标签不真实、不准确,其行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按照第二种处理方法比较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宾馆不属于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对宾馆违法分装洗发水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进行处罚。其次,如果按照“分装行为造成小包装标签不真实、不准确,其行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进行处理,则遗漏了对经营者违法分装行为的处理。再次,虽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宾馆分装洗发水应如何处理”的答复中明确,应按照违法生产化妆品行为进行处理,但该答复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最后,宾馆违法分装洗发水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宾馆主观上也没有生产化妆品的意识,如按照违法生产化妆品进行处罚,会造成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失衡,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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