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情况下,合同都会以书面形式出现,偶有口头合同,但是笔者认为合同以书面形式出现才能更好的保护合同相对方的权利。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可否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有哪些?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们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一般情形下,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成立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只有享有解除权的合同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时,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由此可见,具备了法定解除的条件,需要具有解除权的合同一方行使,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只要有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出现即发生合同解除的后果。

2.具备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后,需向相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又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由此可见,只要合同具备了法定或者约定解除的情形,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就可以向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需权利人的单方行为,而不必征得相对人同意,便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3.合同解除权人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4.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进行选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一定的程序和实质要求,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也要以享有合同解除权为前提。如果一方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即便是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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