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成立有工会,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这是常识。但对于没有成立工会的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会不会被人民法院判令支付赔偿金呢?

日前,笔者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人民法院判令支付赔偿金,算是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较权威的回答。

具体的案情是这样的。李某系某单位营业部的经理。2019年7月份请假回家休年休假,在休完假后恰遇母亲有病需护理,其就向单位请休事假获准许,但事假期满后母亲病没好,就多次向单位要求续假未获准许。但李某也没有去单位上班一直在医院护理其母亲。2019年8月初,某单位在单位钉钉群中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李某的租住地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某单位暂扣了李某2019年7月份的工资引起了李某的不满,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克扣的工资;要求确认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并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单位立即支付了克扣李某的工资。对于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单位认为李某旷工属实,单位解除属于合法解除,不同意支付赔偿金。调解不成后,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咋裁决书中认定,李某旷工属实,但单位解除李某依据的是《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经查明《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单位主张李某系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不符,认定单位属于违法解除,裁决单位支付李某赔偿金二万五千余元。

某单位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单位不支付李某赔偿金。

笔者经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参与了该案的审理。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单位单方解除李某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应否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笔者认为,某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但本案中某单位在解除李某劳动合同时,首先,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其次,某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解除李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错误;再次,某单位在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后故意拖欠李某工资和拒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十五日为李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此可见,某单位解除李某劳动合同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依据错误,确属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某单位解除李某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且未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属于违法解除李某劳动合同,故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工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单位起诉前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但某单位没有依法通知工会,其辩称的未成立工会不存在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故认定某单位单方解除李某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判令某单位支付李某赔偿金25875元。(2020年6月24日)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0207368号-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2楼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36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