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吴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非法买卖身份证件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辩护人。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吴某、阅读案卷,辩护人根据所了解的本案案情,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涉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予以考虑。

    辩护人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非法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吴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1、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本案中只是一时糊涂,只是为了便于再找对象,才办理了身份证将年龄改年轻了。因此吴某涉嫌犯罪时没有任何犯罪的主观故意。其只是不懂法才误涉犯罪。

2、犯罪嫌疑人吴某犯罪情节轻微。吴某买身份证后并没有用购买的身份证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3、犯罪嫌疑人吴某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无前科,系初犯。

4、犯罪嫌疑人吴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始至终一直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无任何隐瞒、抗拒侦查行为。

5、犯罪嫌疑人吴某已经被羁押了5个月,已经受到了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系初犯,无犯罪主观故意,系因不懂法偶然触犯法律而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属于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吴某也已经被羁押5个月,已经为其轻率而犯法受到了惩罚。为此,建议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本着维护法律尊严,又宽严相济适用法律的原则,对本案嫌疑人吴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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