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受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的共同指派,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本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调查活动,本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但是,为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之判决,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李xx的行为虽然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但是其本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一分钱的赃款。望法庭对此予以明查,并以此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案卷材料显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本案中,被告人李xx的一系列行为依法虽然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犯罪。但是在犯罪过程中,其一开始的犯罪目的并不是要敲诈勒索施工方的钱财,而是想通过阻止外村施工人员的施工给建设方施加压力,使自己能够多在建设方揽到一些工程挣钱。后来是在他们村支书张xx出面调解过程中才转变为向外村施工人员要钱,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但是,当他在拿到敲诈来的8000元钱后,其个人也不具有非法占有这些钱财的目的,他个人没有私自侵吞一分钱的赃款。在实际情况中,他是把敲诈勒索来的赃款全部费分给了被占地户和在敲诈勒索过程中参与阻止干活的人员了。并且其分给被占地户和参与阻止干活人员钱数总额还多于了8000元。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的敲诈勒索犯罪与那些纯粹为了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的敲诈勒索犯罪是有区别的。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对此事实依法予以明查。并依据此事实对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xx在案发后,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坦白交待全部犯罪事实,对此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望法庭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李xx减轻或从轻处罚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案卷材料,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案发后的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xx在得到他们村支书的口头通知之后,就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了,并且在公安机关的教育下,自己能够如实坦白交待全部的犯罪事实。对此,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李xx的行为完全符合认定自首的规定。望法庭对被告人李xx依法认定为自首。并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李xx在归案后有悔改之意,完全同意其亲属向案件受害人退还全部赃款。其亲属也积极予以配合将全部赃款退还给了受害人,取得了案件受害人对被告人李xx的谅解,减少和降低了李建设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望法庭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案卷材料显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本案被告人李xx在归案后经过多方面的教育,对自己不懂法、不学法,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十分悔恨,多次表示要坚决悔改。同时,为了减少和降低了自己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他也多次表示要求自己的亲属配合自己向本案受害人退还所收到的赃款。现在其亲属也积极配合,将全部8000元赃款已经退还给了案件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对被告人李xx的谅解,减少和降低了被告人李xx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同时,案件受害人也向法庭建议对被告人李xx依法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依据我国刑法关于量刑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使其早日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回归社会。
              四、关于对被告人李xx的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
规定和《河南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本案的具体案情,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xx从轻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为宜。
   上述辩护意见望法庭合议时予以充分重视,并希望予以采纳为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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