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阿丽——民事答辩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10/28 9:30:55 作者:赵阿丽律师 浏览量:125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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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张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电话:××××。
被答辩人:洛阳××××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已收到起诉状,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起诉状所述“已经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并未履行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相应的义务,答辩人未交物业费合理合法。
事实是被答辩人并没有按约履行起物业服务的义务,使小区物业管理十分混乱,小区环境卫生恶劣,尤其是答辩人门面房四周被答辩人从未进行过打扫,门面房侧面废旧物品成堆,杂草丛生,闲置的水管无人管理,经常渗水,导致答辩人房屋外面因长期渗水屋内墙壁起皮严重,几年来,答辩人多次向被答辩人和开发商反映,却迟迟不予解决。被答辩人作为物业公司和答辩人系平等主体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因此,在实际履行合同中被答辩人作为物业服务人应先履行服务管理义务,答辩人才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现因被答辩人不履行相应的服务义务,导致整个小区环境较差,管理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涉案小区大部分业主拒交物业费合理合法。
二、被答辩人称多次向答辩人催缴与事实不符,其主张的部分物业费用已过诉讼时效。
事实上,被答辩人对涉案小区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涉案小区的环境卫生一直脏乱差,答辩人多次要求解决,被答辩人并没有任何答复,其此前一直也未通知或联系答辩人交纳物业费,更没有被答辩人所称多次向答辩人催缴物业费的情况,该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认定被答辩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3年,答辩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部分即截止目前3年之前的物业费不再承担支付义务。
三、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应当向被答辩人交纳物业费,2017年至2018年的物业费已被免交,被答辩人不应再次要求交纳。
2016年6月20日,因答辩人的涉案门面房安装燃气问题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其中协议约定若燃气安装不成可免答辩人两年物业费。后因燃气未能安装成功,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同意答辩人免交两年的物业费,并且还为答辩人开具了收条。因此2017年至2018年的物业费答辩人不应再次交纳。
综上,被答辩人未先履行对涉案小区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义务,答辩人合情合理合法,并且被答辩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某某
202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