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彭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彭某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彭某,根据现有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彭某属于从犯,请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兹陈述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彭某涉嫌诈骗罪名异议

2016年11月2日,彭某看到网络招聘,进入508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她不知道这个公司的全称,也不知道公司总经理的名字,没有见过总经理,只认识经理刘某。办公地点在深圳市振华时代广场13楼,2017年1月22日辞职,约81天。

二、犯罪嫌疑人彭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16年11月2日,彭某到508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后,经理刘某交给她3部手机、十几张手机卡和陌生人电话号码,教她如何将陌生人电话加入微信好友,教她把添加的好友推荐给经理刘某微信号为“洪荒天然”微信群中。彭某主要工作是加入陌生人微信,在云南大腾交易平台充当“菩提林普洱茶”的“水军”。在本案中,彭某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彭某有从轻、减轻情节,请依法减轻处罚。

    在508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后,中专学历、年仅20岁、涉世不深的彭某,感到这种工作不对劲,给同学聊天中倾诉苦恼,谈到准备辞职,2017年1月22日,彭某辞职,离开508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彭某在508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中,当意识到公司这种行为“不对劲”时,及时辞职,属于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彭某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通过阅卷会见彭某,本辩护人认为,彭某能主动交代自己和公司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对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彭某是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刚走出校门涉世不深的20岁的彭某,对社会充满阳光,对前途充满希望,她想通过508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社会做贡献,却落入黑洞,成为他人实施犯罪的工具。彭某后悔莫及,会见时泪流满面。彭某是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

综上,中专学历、涉世不深、缺乏法律知识、20岁的彭某,当她感到508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不对劲”时,及时辞职,中止犯罪,建议对彭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予以采纳!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玉芳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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