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了犯罪嫌疑人李某丈夫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李某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认真听取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李某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兹陈述意见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20163月至6月在韩某等开办的“治疗中老年患者疾病推销保健品平台”工作4个月,其中201634月主要从事话务员工作,20165月学习跟单,6月从事跟单工作,7月初请假离开。

1、李某20163月、4月两个月从事话务员工作。

20163月初,李某接到韩某电话,韩某说她注册了商贸公司,销售有国家批号的药品,有营业执照,李某相信来到韩某的公司。3月、4月学做两个月话务员,话务员主要工作是,经过培训,根据韩某等人提供的患者电话和事先打印好的“话术”,李某冒用中老年慢性疾病研究中心健康指导老师“陈老师”名义,通过电话向患者咨询,了解患者家庭详细地址、经济状况、病史、以前服用药品及价格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议患者服用韩某等指定的药品。若不能解答患者提出问题,转交给其他有经验的老话务员,201634日李某和沈某共同诈骗,属于这种情况。李某34月份作话务员时没有冒充北京301医院、红墙组委会、红十字会机构的教授、医生身份从事诈骗活动。

220165月份李某学习跟单业务,6月份从事跟单1个月。

20165月份,李某向犯罪嫌疑人曹某妻子刘某学习跟单1个月,6月从事跟单。据李某讲,所谓跟单,单指的是快递公司的单,跟的方式是通过网络跟踪查询快递公司单号。跟单员的主要工作是,根据话务员确定购买药品的患者姓名、电话、地址、金额等基本信息,跟单员做成详细表格,交给核单员,经核单员核实后,由核单员将患者购买清单交给仓库保管员,保管员根据仓库现有的药品配货,通过快递公司发送给患者。仓库保管员将快递公司货运单号告诉跟单员,跟单员从网上跟踪查询该货物是否到达目的地,买药人是否签收。若患者签收,跟单任务完成,若患者拒签,跟单员告诉对应的话务员处理。最后韩某到快递公司结账。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属于从犯,在诈骗过程中,始终不知道韩某销售药品(或保健品)没有国家批号,也没有看到过药品实物。

韩某告诉李某,他们销售的药品有国家批号,他们有营业执照,属于合法经营,但李某等雇佣人员从未见过营业执照和所销售药品实物。在诈骗过程中,李某不知道韩某等人是在非法销售假药或保健品,其没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但应当对其冒充李“教授”骗取患者信任的欺诈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李某认罪态度好,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其父亲已上缴李某所有非法所得12000元工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0163月至6月在韩某“治疗中老年患者疾病推销保健品平台”仅四个月,从事话务员两个月,时间短,情节轻微,并主动供述自己冒充中老年慢性疾病研究中心健康指导老师“陈老师”名义推销药品的事实,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其父亲2017811日上缴所有非法所得1200元工资。

综上,犯罪嫌疑人李某对韩某非法销售假药行为并不知情,情节轻微,属于从犯,上缴所有非法所得1200元工资,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玉芳

                       201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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