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邹XX监护人陈X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习X、赵XX、马XX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纠纷一案发回重审阶段的代理人,庭审前代理人详细查阅了本案原审、二审的卷宗材料,参加了本案的庭审,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审理程序合法。
本案发回重审后,邹XX儿子陈XX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邹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指定陈XX为邹XX的监护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宣告邹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指定陈爱民为邹XX的监护人,陈XX作为邹XX的监护人全程参与了本案的审理,因此,本案发回重审的审理程序合法。
二、到被告习X、赵XX药店喝马XX配制药酒的就是原告邹XX本人。
首先,本案现在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是:有人到被告习X、赵XX药店喝过马XX配制药酒,并且中了毒。
其次,本案现在双方有争议的是:原告亲属坚称是原告到被告习X、赵XX药店喝过马XX配制药酒,并且中了毒,而被告方则坚称到药店喝药酒的是一个叫邹XX的。但被告方又到了原告老家调查证明原告妹妹叫邹XX。据此,证明是邹XX喝的药酒而不是原告。
另外,本案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证实:原告妹妹叫邹XX,不叫邹XX,原告家里没有叫邹XX的。
根据以上事实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不难证明:被告到原告老家取证的行为已经证明被告认可是原告家里面的人到被告药店喝了药酒,只不过为了和派出所的笔录相印证,故而说是原告的妹妹邹XX喝了药酒。但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证实:原告妹妹叫邹XX,不叫邹XX,原告家里没有叫邹XX的。因此,代理人认为既然被告认可是原告家里一个叫邹XX的人喝了药酒,而原告家里人里面确实没有叫邹XX的,本案原告又确实中了药酒的毒,且中的毒被告马XX配制的药酒成分一致,那本案的事实只有一个:到被告习X、赵XX药店喝马XX配制药酒的就是原告邹XX本人。
三、原告在三门峡市人民医院的出院病历已经确定原告病情诊断为:急性乌头碱中毒性脑病;心肺复苏术后严重心律失常;上消化道出血;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期。并且病历显示原告之前只有慢性支气管炎、2型糖尿病。据此,代理人认为:三门峡市人民医院的出院病历已经确定原告为急性乌头碱中毒性脑病,因此,原告的病及现在的伤残与喝被告的药酒具有因果关系不证自明。
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之前就有慢性支气管炎及糖尿病,故应将医疗费中的治疗原告慢性支气管炎及糖尿病费用除去的说法,代理人认为其说法根据本案事实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从病理看,原告之前只是慢性支气管炎及2型糖尿病。医学常识告诉我们慢性支气管炎及2型糖尿病一般是无需用药的。而本案原告当时是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期,因此,若不是原告喝了被告的药酒,被告的慢性支气管炎是不会急性发作的。既然原告是喝了被告的药酒才导致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被告当然要承担原告治疗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的费用,该费用无需扣除。另外,从原告病历来看,医院当时为原告治疗糖尿病,是因为原告喝了被告药酒中毒后,医院为了防治原告的并发症才用的药,原告之前的糖尿病属于2型,并不需要用药,因此,该费用被告当然要承担,无需扣除。
四、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本案属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是按一审程序审理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代理人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按照本次审理时间的上一年度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计算赔偿的各项数额继而增加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理应支持。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程序合法,到被告习X、赵XX药店喝马XX配制药酒的就是原告邹XX本人。原告的病及现在的伤残与喝被告的药酒具有因果关系。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及增加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张连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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