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汇通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与灵宝市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灵宝市汇通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与被告灵宝市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下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及运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原告和被告灵宝市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首先,虽然原、被告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但原告给被告灵宝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水泥熟料,有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可以证明。同时,运输发票也证明了该货物运送到了被告公司的情况,证人程二生的证言也证明了其代原告为被告送货的情况。这些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原告给被告灵宝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水泥熟料的情况。
其次,被告灵宝市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也认可其公司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本案开庭前,原告曾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赵卫华进行财产保全,被告赵**在对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称“被申请人灵宝市汇通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与灵宝市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合同关系,本案的债务人是灵宝市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鉴于赵**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这就表明了被告灵宝市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之前认可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的事实。
2、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及运费。
从原告提供证据增值税发票以及运费发票,可以证明双方交易的数量、价款。其中水泥熟料单价215元/吨,运费80元/吨,数量共678.12吨,共计款项200045.4元。
虽然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已付款的数额,但原告仍然是本着诚信的原则认可其已经支付了10万元,下欠100045.4元未能支付。
二、被告灵宝市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往来通过公司股东个人账户,已造成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灵宝豫西水泥公司在经营中,所收取的营业款项均通过公司股东赵卫华个人的账户。这一点,不仅证人宋**、程**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而且,我们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赵**的个人银行卡账户明细也可以看出,赵**的个人账户上资金往来的频繁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一个居民正常使用情况。而正是二被告的这种行为,已经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赵**个人财产混同。
三、被告赵**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次开庭前原告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法院已经对被告灵宝豫西水泥公司的账户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账户几乎为空账户。而且该公司现面临着改制,被告这种将公司资产转移到股东户下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告赵**做为股东应当与被告灵宝市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灵宝市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赵**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望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能予以采纳。
代理人:
2012年7月27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如果某企业自始至终未取得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存在瑕疵,就谈不上公司人格之否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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