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蓝剑律师事务所受郭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郭某某离婚一案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听取法庭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两人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该判处原被告双方离婚。
1.原被告双方系经他人介绍结婚,婚前的了解并不深刻,感情基础原本就不牢固。
2.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原告与被告结婚期间,被告从精神和身体等方面对原告进行了极其严重的伤害。在婚姻生活中,被告的过分节俭令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在精神上折磨原告,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2008年矛盾激化,2009年被告掐原告的脖子,致使原告逃回娘家,直至20107月原告再次逃回娘家,从结婚到两人分居,两人产生多次争吵以及殴打过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现原告对被告极其恐惧,本次开庭前,原告一见到被告,脸色煞白,惊慌失措,庭审结束后很长时间也没有反应过来。
3.原被告双方分居已长达近两年。
20107月原告再也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回到娘家,直至今日,双方均为再在一起生活过,这再次说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在一起生活。
代理人认为,婚姻应当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夫妻关系,但是被告多次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已经打破这种信任与感情基础,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勉强维系这段婚姻只能让双方更加痛苦。
二.被告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1.被告称与原告之间没有发生过争吵,也没有动手打过原告,与事实不符。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没有发生过争吵,也没有动手打过原告,明显与事实不符,如果两人感情基础很好,没有发生或争吵或者动手打人的事实,原告不可能数次逃回娘家迟迟不敢跟被告回家,乃至最后发生长达近两年的分居。
2.被告的证人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感情很好。
首先,被告方的证人与被告存在亲属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较弱。
其次,被告方的证人作为被告的长辈或者关系友好的亲属,自然是希望原被告能够继续生活,对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碍于情面不愿意说破,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其证明不应当作为法院裁量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以及是否判决离婚的依据。
3.被告宣称其与原告感情基础好,婚姻期间没有发生过争吵或者殴打行为与事实不符。
被告的以上陈述并没有证据能够予以证明,并且其陈述与事实不符。现原告对于被告有恐惧感,与原告在一起无法正常生活。
4.被告称原告离婚缘于原告母亲的挑拨,是被告将自己对婚姻的过错推卸给他人,是不负责任的。
在原告结婚时,原告母亲陪嫁了大量的家具、钱财,希望自己的女儿能够幸福。2009年,原告遭到殴打逃回娘家,原告母亲劝说原告回家生活。充分说明原告母亲呕心沥血地维护原告的家庭。
但被告丝毫不珍惜,变本加厉的欺虐原告,2010年,原告被迫再次离家。被告将自己的过错强加给原告母亲,令原告母亲心寒!令原告心寒!令所有的人心寒!
5.被告称离婚后原告很难再婚,证明被告打心眼里不尊重原告,也是他们婚姻难以维系的真正原因。
三.婚生儿子与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
四.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的财产。
原告与被告结婚时,原告方陪嫁的财产应当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应归还原告,二人婚后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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