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B公司委托,指派何东梅律师担任原告B公司与被告A县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中原告的一审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收集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通过今天的庭审审理,对该案件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原告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首先,原告B公司与某镇C村C组村民就位于C村西组洛河大坝与209国道(现是河滨西路)中间河滩水泽洼地签订租赁协议,原告承包的河滩地,是经双方公开协商,并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根据最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就算原告租赁的河滩洼地属于耕地,租赁期限也没有超过法律60年的规定。因此,该租赁协议经发包方进行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在双方签字盖章时就成立并生效。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租赁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

其次,被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C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违法实施征地的行为损害原告的财产。在原告对租赁的河滩洼地已经填土整治、花费巨大,并应某乡人民政府要求栽种白皮松树的情况下,被告没有任何征地公告、通知就强制进地毁坏树木,事后也没有任何赔偿,原告是被告征地行为的受害方,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后,本案属于原告对被告实施征地行为以及没有征地补偿不服提起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之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二、被告征收位于209国道(现是河滨西路)与洛河大坝中间的17.1亩耕地(河滩水泽洼地填平)实施行为违法。

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征地补偿协议、A县水利局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的卢水[2017]159号征占地补偿方案的说明、洛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征地、协调费发票、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被告提交的洛河治理占用某乡张麻村和C村部分土地平面图,足以证明被告对C村C组的28.24亩耕地实施了征收征用的行政行为,并且该征地范围包含原告租赁的土地,被告征地对原告的损失没有任何补偿和赔偿。

其次,被告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在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没有进行公告,也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应当认定为违法。根据《中法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涉案土地系原告承包使用的农业用地,被告在洛河综合治理项目中,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但并没有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应当认定为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再次,被告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没有事先书面通知原告限期移走树木,就强行毁坏原告树木、栽种其绿化树行为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等。

最后,被告没有强制执行权,对原告栽种的树木依法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栽种松树,合理合法,不属于抢占,被告没有权利毁坏树木,强行栽种绿化树。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认为原告是抢占土地,也不是违法栽树,根据法律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被告可以参照《中法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做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当事人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何东梅律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个人简介:何东梅律师:2014年法学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自毕业后即在律师事务所工作,2016年3月顺利取得律师执业证,成为专职律师,现从业已6年,为律所内行政诉讼业务主任,擅长民商法(民间借贷、合同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公司法、交通事故、房地产等)、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与非诉讼业务(起草合同、起诉状、申请书、律师函、进行律师见证等)。思维活跃、逻辑严密、理论功底扎实、工作踏实认真负责,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多方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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