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难以共同生活,被告也同意离婚,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离婚。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原被告相识后于2013年7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通过共同生活才发现双方的性格不合,尤其是被告不务正业,不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在双方的孩子出生后仍对家里不管不问,严重不履行家庭责任。更过分的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不断到处借贷并参与违法赌博行为,这是原告方难以容忍的。一直以来,原告一人带着孩子,精神压力大且负担过重。原告对被告的行为已彻底绝望,对这段婚姻失去了信心,再维持下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被告的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并且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致使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长达将近2年,法院应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女张某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按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1、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女张某某2014年2月出生,现刚四岁半,孩子出生后就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其生活的起居一直由原告照料。原告方认为女儿自出生一直在其身边成长,并且与自己的感情较深,原告作为母亲来照顾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女儿的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而根据事实,孩子张某某自出生被告就对孩子不管不问,现一直跟随原告及其原告母亲成长,因此孩子应当由原告抚养为宜。

2、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目前收入稳定,每月工资为6000元,而原被告双方的孩子张佳怡现在刚满4岁半,距离其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还有漫长的成长道路,现在的物价水平又如此之高。原告母亲独自一人抚养原告,因孩子尚小,一直以来需要其母亲照顾,一个女人独自抚养一个孩子,将来的生活可想而知比较艰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每月的抚养费1500元作为成长过程的生活保障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原告希望在将对孩子的伤害降低到最小的情况下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恳请法庭充分考虑以上代理意见,并希望能够采纳。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赵阿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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