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高某的委托,指派唐彤瑶律师担任高某与王某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7年4月15日,被告需拆除其所承包经营土地上的自建房屋,该房屋为已建设20年左右的老房子。因原告父亲与被告为邻居,并且平时经常互相帮助干活,在被告拆除该房屋时就叫原告父亲来帮助被告拆除该房屋,原告父亲在就无偿为四被告帮工,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右手食指末节被掉下来的砖头砸伤,当时被告也未帮原告父亲做任何处理,继续接受原告父亲帮助拆房、盖房,直到2017年4月27日原告附近其他邻居发现原告父亲从26号起都没有出门,告诉原告其他亲戚,才发现原告病情严重,送去医院治疗,在送到医院治疗两个小时后死亡的事实。该事实有原告与被告对话录音、附近邻居调查笔录、原告父亲病历材料等予以证明,依法应当认定。
二、本案的法律关系及责任划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之规定,原告父亲之所以给被告义务帮忙拆建房屋,是被告叫去的,就不可能存被告拒绝的情形。并且在原告受伤后仍然继续接受原告父亲的帮助,直到房屋封顶后才因原告父亲病情过于严重,已经无法行走,自己不在去为被告帮工。故本案在开始帮工之初及帮工过程中,被告没有做出任何拒绝原告父亲继续帮工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父亲所帮助拆建的房屋为被告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其均为受益人,故被告均为被帮工人,对于原告父亲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原告父亲义务为四被告帮工,并且在帮工过程中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四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所有经济损失,原告因考虑到邻里关系,故仅要求被告承担70%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于法有据,应得到支持。
1、医疗费。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用凭证,因为四被告义务帮工导致受伤,原告父亲治疗花费1900元,被告应予赔偿。
2、死亡赔偿金。原告父亲因义务帮工导致受伤并且最终死亡,根据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96.74元,计算死亡赔偿金为233934.8元。
3、丧葬费。原告父亲因义务帮工导致受伤并且最终死亡,根据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22960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四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父亲死亡,该行为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8100元,于法有据亦合情合理,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对于以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
四、原告为死者唯一共同生活近亲属。
原告母亲于2013年因病去世,原告爷爷奶奶也已去世,且原告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原告为死者生前唯一共同生活近亲属,依法享有诉权,并向被告要求赔偿款。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合议时充分考虑,并希望能够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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