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孙某与赵某系母子关系,1987年政府组织农村宅基地调整时,孙某一家人包括赵某取得了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师家渠村卢家渠自然村五组13号的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孙某在该宅基地上建有平房4间,窑2孔。2010年分家后赵某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改造,前院三层,后院四层共建有40多间房子。2017年10月,孙某一家人享有使用权的上述宅基地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划入拆迁范围,但拆迁办与他人王某签订了关于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拆迁的《拆迁补偿协议》。笔者认为征收办与王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违法,理由如下:

一、王某为田家渠人,征收办与其签订卢家渠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被征收房屋位于师家渠村卢家渠,王某为田家渠人,卢家渠和田家渠为师家渠村的不同村民小组,分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卢家渠村民有权使用卢家渠的宅基地,王某作为田家渠人,不可能取得卢家渠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征收办在明知王某为田家渠人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卢家渠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违反上述法律。

二、王某已有一处宅基地被安置补偿,征收办再次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王某在田家渠的宅基地于2008年已拆迁安置完毕,征收办再次与王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三、崖底街道办未向赵某核实,与王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程序违法。

宅基证显示的原共同使用权人为孙某、赵某等七口人,分家后,该宅基地分给赵某,后赵某在宅基地上建房,宅基地现使用权人为赵某,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及其妻水某。崖底街道办未向原宅基证上的成员及赵某核实情况,仅凭王某的协议就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程序违法。

四、王某提交的协议无效,征收办做出的征收补偿协议没有依据。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赵某,孙某、赵某1与王某签订协议的行为系无权处分,权利人赵某已通过起诉方式予以否认,协议无效。且王某提交的是假宅基证,征收办做出的征收补偿协议没有依据。

综上,征收办未经核实,根据无效协议和假宅基证,与卢家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且已有一处宅基地的王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程序、实体均违法,请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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