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之规定,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全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欠款实为赌债

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李某诉称的借款日(2014年5月12日),上诉人不在灵宝市区,没有向李某借款的时间。

2、2014年11月15日上诉人与李某的通话记录证明:上诉人不欠李某的钱。

3、上诉人与罗某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以及证人王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了一审证人罗某是李某的下线,上诉人一直通过罗某打黑彩,赔钱之后将购房单据及车辆全部交给罗某抵了赌债,还在罗某的逼迫下按照罗的要求给其出具了借到李某60万元的借条。

二、李某诉称的借款没有事实依据。

1、本案中,李某没有提供取款、付款凭证。李某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1份、取款凭条3份,是为了证明该卡号的使用人是自己,并非证明该款项是为了借给上诉人而支取。李某没有提供付款凭证,称现金付给上诉人60万元不符常理。

2、从上诉人与李某之间的关系及借款安全保障措施的角度来看,本案形成的借贷关系不符常理。在本案中,上诉人与李某并不熟悉,借款60万元李某未要求上诉人提供任何保障措施,甚至借款当日也未要求上诉人出具借条,显然有违常情。

3、二审开庭时,李某的代理人称李某无业,试想,无业状态,怎么会有如此巨资借给上诉人。

综上,本案中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付款方式、付款地点,证人罗某和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真实性欠缺。本案借条60万元是罗某唆使上诉人参与赌博,并胁迫上诉人所写,借款实际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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