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
关于雄某诉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李某、河南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李某不是某公司的收料员,李某不是代表某公司与雄某签订的《供货合同》。
1、李某与三门峡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某项目的负责人李某哥是亲兄弟。在本案原一审时,李某明确陈述说是受李某哥委托在工地做收料员。明确陈述说支付给雄某的14万元材料款是从其他地方借的钱。在本案二审第一次开庭时,李某的代理人又说:李某是某公司的收料员,是水某支付其14万元的材料款。在某公司依法要求下,李某到二审法院接受了询问,在接受询问时,李某先是以不识字为由拒绝宣读当事人誓词,后又说供货合同上的字是其写的,在是否识字这个基本问题上欺骗法庭,说明李某谎话连篇;不敢宣读誓词,说明李某心中有鬼,没有向法庭说实话。而对于是怎么到工地上的?已经支付的14万元材料款问题,李某又陈述了第三个答案:是水某介绍其给某公司做收料员的,是水某给的14万元材料款。对于同样的两个问题,李某竟然在一审、二审时给出了三个完全不同的答案,这说什么?说明李某在欺骗法庭,在作伪证!对于李某的这种行为,依法应予严惩!
2、既然李某在欺骗法庭,那么李某到底是代表谁在收料呢?我们先看李某与被某公司雄某签订的《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由雄某为施工工地供应的是方木、模板。再看某公司与三门峡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中明确约定方木、模板系周转材料,周转材料属于三门峡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范围。既然方木、模板不属于某公司应提供材料,某公司怎么可能去采购,并与被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
况且,李某与三门峡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某项目的负责人李某哥是亲兄弟。三门峡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其与宋红卫工程欠款纠纷一案的上诉状中明确写明李某是三门峡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代表,在该案中的一份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李某均是代表三门峡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字的(本案二审中已提交法庭质证,可看二审庭审笔录)。2015年4月15日,三门峡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李某也是代表三门峡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字的。
再说,某公司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宋俊才,某项目的代表人是程苏熬;某公司从未授权过李某,李某怎么会是某公司的代表人?有什么证据证明李某是某公司的代表人?
因此,代理人认为本案完全可以认定:李某是代表三门峡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工地收料,是代表三门峡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收取了雄某的材料,李某不是代表某公司与雄某签订的《供货合同》。李某现在一直口口声声称其代表某公司收料,没有任何证据,完全是想让其兄弟李某哥逃避付款责任。
二、某公司从未在《供货合同》上加盖过印章,该《供货合同》上的印章并不是某公司的印章,系伪造的。该印章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也不能代表某公司。
对于《供货合同》上加盖的所谓某公司的项目部印章,雄某不能说明是谁加盖的。李某一审时说记不清了,二审时又说是水润厚加盖的,前后矛盾。况且,某公司的印章有专人保管,水某没有保管过印章,怎么可能加盖?李某与被某公司雄某签订合同时,水润厚已经离开某项目,怎么可能加盖?对于这些问题,只要到某项目开发商三门峡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解,只要传唤水润厚到庭,不难查清。
重要的是,该印章并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可以随意刻制。因此,该印章不能代表某公司,只有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才能代表某公司。到底是谁该支付原告雄某的货款,只能依据李某的身份来确定,而不是依据一个没有备案的印章来确定。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某公司从未授权过李某,李某不是作为某公司工地收料员在补充协议上签名;某公司也从未在《供货合同》上加盖过印章,该《供货合同》上的印章并不是某公司的印章,系伪造的。该印章也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不能代表某公司。某公司从未与被某公司雄某签订过《供货合同》。望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驳回雄某对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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