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6月15日历史性的惨败泰国,卡马乔已经失去了几乎所有人的信任,接下来的事情必然是下课。可是,面对没有任何指标的合同条款,下课,难道必须要支付违约金吗?

笔者认为,无需支付违约金,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013-02-09 18:51南海网-海南日报报道,足协高层说“大家都知道,足协当初与卡马乔签订的合同里没有成绩指标这一说,因此也就认为如果提前炒掉卡马乔,必须支付违约金。不过大家也有一点不清楚,在卡马乔的合同里,也有‘一段时间后,如果没有带给球队明显的变化,足协有权提前结束合同’这样的条款。”如果说2011年底国足在亚洲区20强赛惨败、冲击巴西世界杯希望破灭,与刚刚接手球队的卡马乔没多大关系的话,上任一年多后,国足踢得还是如此混乱,身为主帅的卡马乔难辞其咎。特别是6月15日1:5输给泰国三队后,卡马乔再狡辩也不会有市场。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足协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既然约定了“没有带给球队明显的变化,足协有权提前结束合同”的条款,那么依约办事即可,法律也支持,可以理直气壮。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没有提前解除合同的条款,足协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013年06月25日 11:13成都商报报道,据《体坛周报》报道,在和卡马乔的经纪团队谈年薪时,足协听说卡马乔及其团队天价的年薪,只需要支付5%的个人所得税,以至于随后不做任何讨价还价地签下这份工作合同。和卡马乔签约时,足协没让律师审核,而是足协领导直接在合同上签了字。也就是说,除非卡马乔在中国执教期间违反了当地的法律与法规,否则中国足协无法在不付违约金的前提下提前与其解约。

笔者很想知道,该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吗?我想这是必然的。网查也没有查出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先以适用中国法律来说。

根据卡马乔的表现,耻辱赛总结会上,参加会议的11名教练员每一个人都发表了各自的观点,而且全部一致:综合目前各种因素,卡马乔必须下课。其中就主要提到了平时卡马乔在训练之中存在的问题、用人问题、战术打法问题、对球队控制力问题。大家更是同时都提到了一个观点:目前的舆论环境已经不适合卡马乔继续执教,试想一个教练带队打比赛总是被喊下课、多数媒体进行批评、包括球员也对其失去信任的情况下,卡马乔已经失去了继续执教的良好环境,无论他的能力如何,在这种情况下让他继续指挥,受影响的只能是球队。并且,合同中有给球队带来明显变化的条款。

根据前述,卡马乔继续作为中国队的主教练没有给中国足球带来任何变化,让卡马乔继续执教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们来看下《合同法》的规定,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卡马乔的违约行为是没有给球队带来明显变化,其他违约行为如对球队失去控制(对球队失去控制即便是不在合同条款中,也应当视为隐含条款,因为一个不能控制球队的教练,是无法履行教练合同的)等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按照该条规定,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怎么解除?通知即可。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通知卡马乔合同即解除。卡马乔如果有异议,可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给予以上几点,通知卡马乔解除合同即可,可以让卡马乔去起诉。

当然,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前述作废,因为笔者不懂,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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