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2/27 17:03:34 作者:赵建烈 来源:本站 浏览量:559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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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解释在立案、庭审、执行等多方面有较大的新突破,现将其中亮点归纳如下。
一、建立立案登记制。
立案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反映强烈但又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长久以来得不到有效解决,往往形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恶性循环。为此,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同时规定了补正材料的规定,这个规定从源头上解决了法院以各种借口不接受当事人立案材料的问题。
二、案件管辖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由于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不一致,再加上利益驱动,确定合同履行地往往成为难点。 就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值得一提的是,民诉法新解释就网购等新兴交易行为管辖的确定,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加强制裁虚假诉讼。
为了防止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对于违反诚信原则虚假诉讼的情形将予以相应制裁。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诉讼保全制度进一步完善。
新民诉法解释就财产保全担保数额的确定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规定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就财产保全中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保管问题,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五、完善程序规定,提高司法效率。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庭前准备制度和庭前会议制度。主要有证据交换,明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和进行调解;2、. 细化规定简易程序。主要是对不适用建议程序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3、 增加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主要是对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情形进行了明确;4、在第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的情况,规定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六、执行程序中的突破性规定。
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为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解决执行难问题,新民诉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延长查封、冻结期限。新民诉法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延长查封冻结期限及其续行期限,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