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任性
——立法法修改之我见
本届人大通过《立法法》修正案之后,许多专家学者都做了海量的解读。仔细研究立法法修正案,笔者最大的感受就是——立法不再任性。随聊几句,纯个人观点,并不与他人同。
立法问题,在我国历来是最严肃的问题,但是也有不少任性的存在,如旧的《破产法》先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实施,还规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实施多久后实施,就是一个例子。现如今,对立法有了很多要求,立法不再任性。
坚持立法公开,立法不再神秘,不再任性。从立法规划和立法年度计划,每次审议情况的公布,意见不同的处理,到法律草案的公布,甚至公布的载体,公布的时间,都有明确规定,不再任性。法律草案的公布有新规,不再任性。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明确界定立法授权。授权立法过去是一授永逸,授权之后人大不再管了。现在是授权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予以明确。除了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外,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满前六个月需要向人大申请或者提出意见。明确规定,不能再转授权。
计划立法,不再随意立法,包括国务院法规、部门规章在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向社会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法律授权其他部门规定的,有了时间限制。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不能损人利己,部门规章不再任性。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赋予了设区的市部分立法权。可以在环保、城建、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法规。
授权全国人大决定法律暂停实施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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