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替考相关人员该当何罪

一年一度的高考刚刚结束不足十天,央视新闻报道出河南省开封市出现了有组织的替考事件。瞬间,这一消息压过了正热的世界杯消息,占据了各大网站的头条。震惊、愤慨!这是大家看到这一新闻的心情。尤其是报道看到其中的组织者已经是多年经验、驾轻就熟,被替考的家长非官即富,在当地至上而下拿钱买通考场负责人及监考老师,参与替考的枪手们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地吹嘘自己的经验……。这一切令人难以相信的事情,居然都现实地发生了,而且是成功的完成了替考。如果不是报料人的卧底真实拍摄,以及中央电视台的新闻报道,这些肮脏的交易就会完全实现。

希望通过知识改变命运,通过高考实现自己的理想,是多少寒窗苦读学子的心愿。渴望通过公平、公正的考试选拔制度,让勤奋努力学习的优秀学子实现理想,这是高考制度的本应具备的精神。但是,高考丑闻却屡屡发生,不仅让我们质疑,有了高考,我们的孩子就能拚过富二代、官二代吗?

这次河南高考替考事件,暴露出一些地方的考试组织管理的失职与漏洞。甚至,暴露出的是腐败与罪恶!所谓的中介人员,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教育考试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参与高考替考各环节的人员,应当依照什么法律给予什么制裁呢?以下分别予以分析:

首先,是有关监考人员的责任。新闻报道中称,监考人员与外面的人员理通外应,为“枪手”提供便利,甚至是收受金钱。那么,相关监考人员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滥用职权罪,即作为教师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监督高考,行使着国家公权力,他们却滥用权力,任由“枪手”替考,造成恶劣影响;另一个则是受贿罪,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次,就是组织替考人的责任。如果组织替考人帮助“枪手”伪造或者变造他人身份证,以达到替考的目的,同时,利用通过收买监考员的方式,让监考员为替考提供方便,那么,组织者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伪造、变迁居民身份证罪,另一个是行贿罪。但是,对于组织替考这种行为本身能否定罪,存在比较大的争议。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检察机关对组织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5被告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2012年的“河南开封替考案”,公安机关对组织中介者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请批捕,检察机关认为依照现行刑法无法定罪处罚,而认为无罪。

再次,在替考案中,往往伴有国家工作人员为替考人员办理假户籍、假身份证等行为。譬如在“甘肃天水替考案”,就有派出所所长和民警收受他人贿赂,违法为考生办理假户籍、假身份证。那么,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就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须数罪并罚。

最后,则是那么要求他人替考的考生及其家长的责任。如果他们明知要伪造、变造身份证等才能替考,仍然要求组织替考者伪造、变造身份证并提供费用,则可能作为共犯,涉嫌伪造、变迁居民身份证罪。如果他们明知组织替考者收买监考人员,仍然积极提供金钱,让组织者行贿监考人员,则可能作为共犯,涉嫌行贿罪。如果没有上述这两种行为,则可能接受行政、纪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

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来看,针对替考这一现象的处罚尚不完善。高考等重要考试中的替考等作弊行为,已经严重妨害了国家关于考试招生的社会管理秩序,应当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在刑法中增加妨害国家教育考试罪,对严重扰乱妨害高考等考试秩序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打击破坏正常高考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公正、诚信的考试制度,公平才会在高考中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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