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精选案例
指控盗窃四场 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意见采纳 三场不予认定
------王爱华律师承办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一案辩护案例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河南洛阳市洛龙区人。曾于200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人王爱华,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涉嫌盗窃一案,由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检察起诉到湖滨区人民法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常某某分别在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期间,先后在河南省新密市、三门峡市、义马市、巩义市等地,实施盗窃4场盗窃犯罪,盗走三辆CRV汽车、一辆奥迪A6轿车,被盗车辆价值共计628000元,数额特别巨大。而且,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因一段时间内,我市曾发生过多起CRV汽车被盗案件,本案在提起公诉之前,曾被媒体报道过,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也被称之为“CRV大盗”,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
二、辩护律师的工作情况及辩护意见
王爱华律师接受被告人刘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此,辩护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就起诉的各场次事实逐一进行核实。在阅卷时,详细查阅全部卷宗,制作阅卷笔录。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制作了对起诉各犯罪事实的分析材料,按照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进行分类。这样就做到了结构层次清晰,哪些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和异议,一目了然。
开庭前,辩护人又详细准备了庭审调查的发问提纲、质证提纲。在庭审中,针对争议的事实对各被告人进行发问,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指出其矛盾之处,使法庭对案件的事实有了清晰地认识。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4场盗窃犯罪,其中有3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而且,即便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其中1场盗窃,其在参与的犯罪中,所起作用也相对较小,应当相应从轻处罚。
三、案件审理结果
2014年3月7日,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判决。在判决中,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四场盗窃犯罪,认定其中三场盗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做出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四、案件办理经验分析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刘某某等人之前曾因犯盗窃罪曾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一般人主观上都会认定这几场犯罪确为他们所为。但是做为辩护律师,是理性的法律人,必须严格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要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充分尽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刑事辩护中,一定要认真了解案情,找出公诉机关指控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法律的正确实施。本案中,由于辩护律师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提出了充分有据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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