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我国法律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四种。前三种父母子女关系都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只有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一概适用,而是有条件地适用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现实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名义型,即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尽抚养的义务,继子女也没有对继父母尽到赡养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没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收养型,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正式办理了收养手续,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随着收养关系的确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为养父母子女关系,该子女与和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者生母之间的关系仍为直系血亲,而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或者生母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随之消灭。

3.共同生活型,即生父()与继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者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者全部抚养教育义务;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承担了赡养义务,形成了赡养关系。这些继子女和生父母、继父母之间实际上形成了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即继子女和生父母、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都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款规定的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又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所不同,它不以解除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前提。其特征是: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继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继子女,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2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子女不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3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4继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继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继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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