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于200811日起颁布实施,时至今日已经近五年了,但仍然有许多用人单位拒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假。笔者曾代理多起职工起诉单位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三倍工资的案子,有成功的案例,但也有被仲裁委或者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的。笔者现对司法机构不予支持的反驳理由简述如下,与大家商榷。
司法机构不予支持的表面理由均是职工在职时没有提出休假申请,而判决不予支持。深层次原因是带薪年休假在本地企业鲜有执行的,司法机构为了维护企业的用工制度和既得利益,而作了无良企业的帮凶。
职工休年休假是否必须向企业提出休假申请呢?当然不是。首先,涉案企业就没有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制度和安排,职工向企业提出休年休假遵从何种手续无从谈起。其次,法规并没有规定职工休年休假需向企业提出申请,而是规定了企业应当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而在第四条规定了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除外情况,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除此之外,条例并没有对职工享受年休假有别的限制条件,故休年休假需事先向企业提出申请并非必要条件。
法规的本意是要求单位以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为常态,以支付职工年不休假三倍工资为例外。对此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对于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而职工不休,要求必须是职工书面提出才可以不支付三倍的工资。该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对于职工已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还没有享受到年休假,应如何处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对于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条例规定了明确的罚则,《条例》第七条和《办法》第十五条均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保障职工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企业不安排职工休假应当支付职工应休假期间三倍的工资,其并不以职工是否提出休假申请为先决条件,司法机构以职工没有提出休假申请为由不予支持职工的诉求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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