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8/29 9:48:24 作者:闫永成 浏览量:182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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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具有经营关系的经营者签订以下垄断协议:1、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数量或销售数量;3、分割商品或原材料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或新设备;5、联合抵制交易;6、其他。7、禁止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纵向垄断协议:固定销售价格、限定最低价格、其他。8、垄断协议禁止豁免的情形。
(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垄断价格;2、低价倾销;3、拒绝交易;4、限定交易;5、搭售交易;6、差别待遇;7、其他。8、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1/2;(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3/4; (4)前述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或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除外。
(三)禁止经营者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3、例外情形:母子公司合并、子公司之间合并等。
(四)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限制外地商品、妨碍外地商品自由流通;2、限制外地经营者招投标;3、限制外地经营者投资或设立分公司;4、限定地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指定商品;5、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