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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民——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为什么要
发布时间:2012/9/29 18:48:04 作者:李英民 来源:本站 浏览量:217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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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并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的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即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坚持
“
谁主张,谁举证
”
的基本原则。然而,在
2002
年
4
月,最高人
民法
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那么,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我们认为中:这主要是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着大量相关的证据
材料
,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而患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依据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所以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更好的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采取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这也是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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