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7/31 18:08:33 作者:李英民 来源:本站 浏览量:245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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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具体量刑情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而故意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在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其次,是要求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肇事行为,否则不能认定有逃逸行为;第三,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第四,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应按照不同的种类进行定性和量刑。
(一)按照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分为明知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不知情的交通肇事后逃逸。
明知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肇事后,在明知已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也没有采取挽救措施,驾车或弃车逃跑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生活中较为常见,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必须是出于故意,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仍然逃离事故现场。此种情形下应认定该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不知情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驾车行驶过程中不知发生了交通肇事行为,在已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仍驾车行驶的行为。这种行为多发生在大型载重车高速行驶时。实践中对于不知情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如何定性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即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也有的认为,逃逸是主观意识下的作为行为,行为人不知已发生交通事故,自然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适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二)按照被害人死亡与逃逸的前后关系上,分为肇事致死后的逃逸和因逃逸致死。
行为人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后逃逸,属于肇事致死后的逃逸。行为人明知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也不采取救助措施的,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普通逃逸行为。行为人在造成被害人濒临死亡,即使及时采取救助措施被害人也难免一死的情形下,行为人逃逸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两种情形均应采用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轻伤,被害人本可以在采取抢救措施的情况下能够生还。但行为人由于多种心理因素作祟慌忙出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不过,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适用,是以逃逸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二者之间没有加入其他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因素。应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
(三)按照行为人在肇事后采取的措施,分为救助型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和漠视型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此条规定了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是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案及等候交警处理。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为抢救被害人而离开事故现场,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看似与上面的法条有冲突,其实质并没有变化。不管被害人在医院抢救后死亡与否,均不影响行为人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但在适用刑法第133条时应采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而不能采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报警、救助行为。若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被害人的伤势熟视无睹驾车逃离,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死亡,则行为人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133条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量刑。
(四)按照行为人在肇事后实施的行为性质,分为交通肇事行为和转化型交通肇事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中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出于各种原因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在这里若肇事人实施的是单纯的逃跑行为。那么肇事人的心态应是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对行为人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133条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量刑。如果肇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预见到被害人因伤势过重,若得不到及时救助会死亡却故意逃离,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行为,按故意杀人罪处理,不应再适用刑法第133条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量刑。若肇事行为人在肇事后实施了其他行为,加速或者加剧了被害人的死亡,应按照转化型犯罪处理。高法《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肇事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按照刑法第232条、233条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理。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又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移至不易察觉的地方或者已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准备送至医院救助而中途又抛弃,分明是实施了两个行为。前一行为由于肇事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过失定性,后一行为是在肇事行为人意志驱使下的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不是救助而是隐匿或遗弃,从而使被害人丧失了他人救助的机遇,肇事行为人是在两种心态下的两种行为,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放任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而将他人撞死撞伤或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