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6/30 16:40:38 作者:杨迎春 来源:本站 浏览量:221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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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劳动者咨询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违法或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劳动者为了工作岗位无奈之下签字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劳动法中的一个专门的规定,即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关于劳动合同的无效和部分无效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规定的有三种情形: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生活中最常见的是将自己的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支付的工资中包含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双方同意不参加社保;日工资计算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随意变更工作岗位;随意变更工时制度;将劳动合同签订为承包合同等。以上种种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依法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但当事人只要提供其他证据,依然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行法律并没有否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判断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并非是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看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否提供劳动及该劳动是否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如果具备,则可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则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仍是用人单位的职工,承包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关于社保。不管双方的劳动合同如何规定,参加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如何规定而有所改变。该单位承担的费用单位必须承担,该劳动者承担的费用劳动者也应承担。如果不能补缴社保费用,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等价交换,即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而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分析,用人单位在获得劳动者的劳动后,如不支付相应的对价,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是劳动是无形的,汇聚在产品或服务中,无法返还,只能通过支付报酬予以弥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也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劳动者能否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双倍工资针对的是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此行为,则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反之,则需要支付。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但是不能否认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对已经发生的行为,事后是不能被消灭的,所以,用人单位只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则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劳动者能否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先分析经济补偿金设立的目的,设立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是对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行为所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的补偿,这种补偿只具有填平作用,不具有惩罚性。那么劳动合同无效后,如果归因于劳动者,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本着诚实守信,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