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派我作为吕选玲、张鸽子上诉张吉墨土地侵权案件中吕选玲、张鸽子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诉争的石套地0.8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吕选玲;门前地0.8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张鸽子。
2001年,黄村二十一组将石套地0.86亩土地承包给吕选玲;2007年10月,黄村二十一组将石套地0.86亩土地承包给吕选玲。黄村二十一组原组长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村委会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张吉墨庭上予以认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张吉墨应当给付吕选玲、张鸽子的土地收益及征地补偿款。
吕选玲的2007年至2009年的土地收益1000元,张鸽子的2007年至2009年的土地收益800元,其要求均小于实际土地收益。张吉墨应当给付。
吕选玲、张鸽子2008年的征地补偿款各720元及粮食补贴各70元。张吉墨已领取,吕选玲、张鸽子出具了村委证明及领款明细,事实清楚,张吉墨应当返还。
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诉争的石套地0.8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吕选玲;门前地0.8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张鸽子。权属明确。三门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已经做出了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本案诉争土地权属明确,三门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已经做出了处理意见,吕选玲、张鸽子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的要求合理,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裁定错误,请予以纠正!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聂 宏 伟 律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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