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查询,何时驶入快车道?

——浅谈对人民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查询的建议

  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法发[2010]27号)(下称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司法解释颁布后,笔者去查询了几次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发现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查询起来存在诸多问题。现针对该司法解释,提出几点意见,供有关部门考虑。

  一是查询起来耗时费力,程序繁琐。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查询账户开户银行名称,需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办理,这样每一个查询都要汇总到高级人民法院,经历的程序繁琐: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汇总、盖章、刻录光盘,于每周一上午(节假日顺延)安排专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省级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上述机构送交《协助查询书》,省级人民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查询回复——如不符合条件,程序从头开始走——接着是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整个程序走完,光在途时间,也有两到三周,加上查询时间,最终能够查询出来的时候,已经一个月了!如果是被执行人是省外的,那么,又多了一道程序,两个省高院之间的衔接。省外查询,两个月查询出来,已经是高效了!而此时,被执行人可能早就把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干净了!查出的结果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建议授予地方各级人民银行查询结算账户银行名称的权利,由基层人民法院直接查询,既方便又快捷。

  二是将查询对象限制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有将财产保全排除在外之嫌。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财产保全,查询账户名称都是必需的,将财产保全的查询排除在外,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将查询对象限制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

三是人民银行不负责审查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明确规定,“银行账户行政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据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访法》)中所称“开户登记证”相应改为“开户许可证”。说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行政许可事项,既然是行政许可,人民银行有义务审查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被执行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备,不免除人民银行审查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义务。建议删除本条。

四是人民银行免诉,有剥夺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嫌。行政相对人如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起诉的权利,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的权限。当然,人民银行按照司法解释查询被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驳回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判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等等。建议将该条删除。

五是人民法院对人民银行的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协商处理的方式,有损司法权威。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司法解释无权解除该职权;协商处理,系民事当事人处理民事问题的方法,司法解释中以协商来解决,有损司法权威。以删除该条为妥。

热切期盼,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查询早日驶入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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