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6年4月2日,河南省灵宝市大王镇重王村四组组长郭元烈带领本村19名村民到北京集体上访。4月7日早上,郭元烈等国家信访局门口等待登记反应问题,此时,大王镇书记黄××等人前来劝阻,郭元烈等人称带来的生活费已经花完,后经过反复协商协商,大王镇政府付书记李××支付了郭元烈等人生活费5000元,后郭元烈给大王镇政府出具了5000元的借条。2011年4月1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2011)灵刑再初字第1号裁定维持了对郭元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笔者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郭元烈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元烈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是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郭元烈的上访行为是合法的。
依法上访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信访条例》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结合本案,郭元烈作为村民组长,进京反映本村发生的违法占地行为,其本身是合法的。首先,向上级反映基层的违法占地行为是公民监督权的体现,也有利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其次,郭元烈的上访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一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相反,大王镇政府却采用截访的方式去阻拦上访人,这种方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再次,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讲,郭元烈到国家信访局登记反应问题,没有什么可怕的,只要镇政府在处理征地问题上不存在违法行为,就没有必要害怕,更没有必要去截访。
二、郭元烈的行为不构成对大王镇支付的要挟或威胁。
首先,在国家信访局门口,镇干部阻拦元烈等人进信访局登记反应问题,郭元烈等人提出要生活费,如果镇政府认为是敲诈勒索行为,完全可以向北京当地警方报案。因此,在支付5000元生活费的这一过程不存在任何要挟的问题。
其次,镇政府支付上访人员的车票、生活费在目前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一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可以说是一种合法行为,因此,本案中将经过协商支付生活费说成是要挟或威胁的结果,是非常错误的。
再次,郭元烈等人的行为不可能造成镇政府的恐惧。第一,相对于郭元烈等人而言,政府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只要依法行政就没有什么可以恐惧的;其次,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有什么可恐惧的。要是有恐惧也是某些领导,害怕上访使自己遭受不利;再次,政府掌握着国家机器,即使上访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政府完全可以依法处理,没有必要恐惧,更不会存在被敲诈5000元的荒唐事。
三、郭元烈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郭元烈等人在国家信访局门口等待登记接访,遭到大王镇干部的阻拦,经协商大王镇政府支付郭元烈等人生活费5000元,郭元烈在这里没有任何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大王镇政府支付的5000元已全部用于郭元烈等上访人员的生活费,郭元烈客观上也没有占有5000元;其次, 郭元烈等人去国家信访局是反映问题的,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大王镇政府财物的目的。最后,大王镇政府支付郭元烈5000元后,郭元烈将5000元交给了会计,后又给大王镇政府打了借条,这一行为最多是属于借贷关系,根本谈不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敲诈勒索。相反,如果大王镇政府认为郭元烈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那根本就不用让郭元烈打借条,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就可以,这从一个侧面可以印证大王镇政府工作人员本身就认为郭元烈的行为不是敲诈勒索。
综上所述,郭元烈的上访行为是国家允许的合法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对大王镇政府的要挟或威胁,同时,郭元烈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大王镇政府支付的5000元也用于上访人员的生活支出,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元烈有期徒刑一年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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