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到我所咨询,说其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作为其母亲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了其母亲生前借给别人的“债权”遗产。但是他们在继承后经过向债务人多次讨要,到现在也没有能要回一分钱。现在其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她是否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把尚未取得的债权,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对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812刚刚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之规定。笔者认为:在离婚诉讼中,虽然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继承其母亲生前借给别人的“债权”这一遗产。但是在债权没有实现之前,债权仍然只是一种权利,而不是财产。所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812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于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把继承的尚未实现的债权,人民法院不应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受理分割,而是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812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由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在继承的债权实现之后,再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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