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7/28 17:11:58 作者:赵建烈 来源:本站 浏览量:289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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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经营二手车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以该公司没有在河南省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为由不予受理。但该公司认为:到商务部门备案是属于地方的土政策,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因此,拒绝办理备案手续。本案中,应否办理备案手续成为一个关键问题。笔者认为:该公司应首先省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税务部门才可以受理其税务登记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到省级商务部门备案是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十条 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见,办理备案手续是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
其次,税务部门要求办理备案登记符合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以上规定说明两个问题,第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二,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具体应该提交什么证件、资料,并不是任何一个税务机关都有权决定,这里应理解为应由最高的税务机关明确或者授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在这里,税务总局将具体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的决定权授予了省级税务部门。本案中,税务部门正是依据河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税务局联合颁发的《河南省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六条:“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实行备案制度。各类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填报《河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2个月内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有关资料报省商务厅。经备案后方可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税务登记,办理发票购领薄,领购《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的规定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因此,税务部门要求办理备案登记符合税法的规定。
再次,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办理税务登记“提交有关证件、资料”是直接来源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这属于法律的规定;第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是直接来源于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而且该《办法》是直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的,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