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发布时间:2024/10/28 10:00:51 作者:赵建烈律师 浏览量:22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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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5年6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设备购销合同,甲方购买乙方一套设备,设备总价款130万元,乙方交付设备是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同时购销合同约定:签订购销合同时,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合同总价款20%的预付款;发货前支付总价款50%的发货款;设备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价款25%的验收款,剩余5%货款为质保金,待设备验收合格后一年后支付。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购销合同约定交付了设备,甲公司支付预付款和发货款,但因甲公司的原因,设备迟迟没有投入使用,也没有通知乙方进行验收。2024年5月,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验收款及质保金。甲公司抗辩:第一,设备没有验收,不具备支付验收款和质保金的条件;第二,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结合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一个关键问题,实践中有二种观点。
观点一:从设备交付之日起二年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主要依据是原《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观点二: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该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笔者观点: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结合本案,应适用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期限是视为数量、质量符合约定的最长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计算的时间起点。结合本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设备安装测试完成验收合格付款20%,但并没有约定在验收合格后多长时间付款20%,属于具体付款时间约定不明。依据原《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乙公司有随时要求甲公司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甲公司也可以随时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合同义务。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也有相同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乙方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