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挂床住院”又称“假住院”。一般规定,不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称为挂床。
关于对挂床住院的认定。我们参考了《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挂空床”行为管理的通知》:检查时发现参保患者不在医院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挂空床”。
1.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任一时段病人不在医院的;
2.参保患者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在24小时内未能及时将参保患者的相关信息登记并上传医保数据信息系统的;
3.参保患者入院48小时内,首次病程记录、入院记录、长期以及临时医嘱等任意一项资料缺失的;或未按规定及时记录病程记录的;
4.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无固定床位的,或与其他人共用床位以及与主管医师、护士及参保患者提供的床位号不相符的;
5.参保患者已经出院,定点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办理出院手续的,或参保患者办理出院手续,但在24小时内未上传出院信息数据的;
6.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在单位上班或回家休养的;
7.其他被视为挂床住院行为的。
再结合相关判例,我们认为可以根据病程资料,用药清单,长期、短期医嘱,三测单等证据判断住院过程中是否存在“挂空床”的行为。
再结合本案案情,首先,依据委托人就诊的黄河医院出院证及病例,证明委托人2022年9月21日住院,2022年12月20日出院,住院时间90天。其次,根据黄河医院的体温记录单明确看到委托人每日住院且进行体温测量,没有空缺。再次,依据诊断证明书,病历、出院证可以看到委托人受伤部位的治疗方案,在治疗后期虽然治疗减少,但均是针对长期骨折难以愈合所提出的治疗方案,且医嘱明确提出“出院后休息二个月,待锁骨骨折愈合后……”,证明委托人即使出院后都没有完全痊愈。总结来说,委托人连续治疗直至符合黄河医院出院条件后出院,其是否出院以及如何治疗均是医院来决定的,不存在“挂空床”现象。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方委托人存在“挂空床”的情况,最终法庭作出判决,认定我方委托人不存在“挂空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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