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衍生出更多的新兴行业,自媒体发展也异军突起。越来越多的人在此发现了商机,成为炙手可热的“网络达人”。网络在放大自由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很多探店博主根据粉丝的需求主要对商家的餐品、服务等各方面进行探店测评,从而吸引粉丝获取更多的关注。但有的博主在探店过程中的行为、言论可能存在侵犯商家的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下面就以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XXX系经营XXX特色小吃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11月13日,原告在抖音短视频APP上发现昵称为“XX打假王”(抖音号dajiawangXXX)发布的视频,内容主要为:大家好,我是XX打假王。最近有粉丝喊我去试一下XX特色小吃,结果刚上出租车,本地司机就说遭了,这么远跑过来吃他们本地人从来都不吃的小吃。首先排队快要排到国外去了,我差不多排了一个小时队,12元一碗只收现金强制加蛋,服务态度有点像花椒树下跳舞,拽麻了。小吃的口感说实话很油腻很难吃而且味精味太重了,汤底闻起还有一股臭味,最后建议看了抖音的朋友还是不要来了。2019年11月28日,原告以抖音平台运营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XX庆打假王”账号的运营者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被告微播公司2019年12月5日收到法院邮寄的起诉状副本后,于2019年12月9日对案涉视频进行了下架。截止上述日期,案涉视频内容共计点赞数为155002个,评论数为9632个,分享数为4045次。

裁判结果:

XX区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X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抖音号dajiawangXXX,昵称“XX打假王”的用户置顶位置连续3天公开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微播公司已尽到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故其不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适应互联网经济模式下规范网络视频内容创作边界的典型案例。时下,各类“探店式”网络短视频依托短视频、直播平台,通过点评、推介、营销等新商业行为,尤其是针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评论行为,游走于评论自由与侵权之间,亟待明确其行为边界或注意义务。本案在指明被告作为制作短视频营利的新媒体运营者,具有不同于消费者的商业主体特征的同时,明确指出发布者有意识地选择性引述负面评价,采用容易引起普通受众歧义的语句或者词汇作出贬损性评价,并经众多网友观看、留言评论并分享,足以造成特定商家品牌信誉和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特定市场主体经过较长使用时间形成的足以让消费者置信的公共评价,应当认定构成对特定商业主体名誉权的侵害。人民法院裁判明确了短视频发布的法律边界,对规范网络参与者言行、加强网络空间社会治理、推动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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