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是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分为法定和约定二种情形。
约定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情形:
下列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对应前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对应前款:劳动者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个合同期满,就满足了“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只要劳动者同意续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铁合同:出现了法定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只规定优先留用,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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