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北京**公司到税务稽查局举报义马**公司扣减其税款492150元的涉税问题。税务稽查局经查,北京**公司因不能依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给义马**公司出具17%的增值税发票,经河南省高院判决(已生效),义马**公司扣减北京**公司税款492150元。随后,义马**公司按照购买设备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据此,税务稽查局认定义马**公司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了北京**公司北京**公司对税务稽查局的处理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税务稽查局对义马**公司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二、争议焦点:北京**公司属于本案的适格原告。

三、笔者认为:北京**公司属于本案的适格原告,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第一,北京**公司虽然与义马**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北京**公司本质上仍属于举报人的身份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保护行政相对人或利益相关人,避免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增加其义务或减损其权利,或对其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结合本案,北京**公司合法权益不会税务稽查局义马**公司的处理行为受到侵害北京**公司与被诉行政处理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税务稽查局的行政行为并未对北京**公司产生实际影响其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公司不属于本案的适格原告。

第二,税务稽查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结合本案,税务稽查局接到北京**公司的举报材料后,依法、依规进行了调查,最后认定:义马**公司扣减北京**公司“税款”492150元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的规定,税务稽查局对本案做了查结处理。在北京**公司咨询案件进展情况税务稽查局依法告知了北京**公司,并就相关法律问题做了耐心的解释。综上,税务稽查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三、人民法院应驳回北京**公司的起诉。本案中,税务稽查局对北京**公司的举报依法、依规进行了调查,也告知了北京**公司调查处理的结果,但北京**公司对税务稽查局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仍然起诉要求税务稽查局对义马**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北京**公司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举报事项,行政机关是依法、依规处理,不是按照举报人的意愿进行处理,举报人只是提供了案件线索,如何处理是行政机关的事情,举报人不能凌驾于行政机关之上,也不能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就要求重新处理并提起行政诉讼。为此,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北京**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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