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对外借款,这种借款行为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有人会虚构对外借款,在此情形下,法院会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那么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上法律规定,说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另一方认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须由其举证证明

其次,我们看一下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法院生效判决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举债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要综合证据等情况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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